頁首


最新消息

函轉行政院勞委會「縮短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間」


說明
教育部 書函
 
聯絡人:張淑慧
地 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電話:(02)77367898 
傳真:(02)33437894
 
速別︰普通件
密等︰普通 
發文字號︰台環字第099018613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附件:「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公告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有關該會第1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建請「縮短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間」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0月16日勞安1字第0990086143號函辦理。
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10、附表12分別規定之「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上課時數38小時及「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固定式起重機」上課時數18小時,係考量該類型機械所造成的職業災害時有所聞,故受訓學員擔任該職類工作實際執行之業務,除對其實施提昇職業災害預防能力之專業學理,包括起重機具相關法規、固定式起重機構造與安全裝置等知識之外,並就現場起重機運轉、吊掛操作與指揮等作業安全施以實習教育訓練。至該規則列管之各職類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受訓費用,屬市場機制,該會尚無統一收費標準。
三、另事業單位為其所屬勞工及承攬人所屬之勞工辦理上述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教育訓練,得委託經核准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訓練單位於其事業單位內辦理。
四、該大會建議「政府規定相關技職學校必須開相關安全課程及規定畢業前需考取證照」部分(如附件),請轉知 貴校相關學系所師生及業務承辦人員。
 
正本: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本部環保小組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 

 

←回前頁 ↑回頂層